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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多拉快意恩仇指名道姓 酷评公众人物第6部分阅读

潘多拉快意恩仇指名道姓 酷评公众人物作者:作者不祥 2021-04-14 17:14
    相向的那一天,广告主的钱也赚得差不多了,广告也该大功告成了。此其一。  其二,老张老刘老周之类善良的人们,可千万别指望脑白金可以一劳永逸地吃下去,明天说不定人家摇身一变,就成了另一种神奇而又时尚的“脑黑金”也未可知(还记得前些年的那个“脑黄金”吗)。或者,今天脑白金还是你看好的“巨人”史玉柱的拳头产品,明天说不定就被他倒卖给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什么人物(前段时间就有这个传言),这下你就该傻眼了。在一个历史可以被胡乱戏说、信仰可以被随意修改的国度,人们见多了太多的主义、理论、学说、观点……走马灯一般你方唱罢我登场,各色人等要么狠捞一把就走,要么过把毒瘾就死,总之根本不做长远打算,也不想苦心经营着力锤炼那种传之百年泽被后世的经典名牌。  有的经济学家往往只关心“中国为什么没有像可口可乐、耐克、西门子、微软那样的强劲品牌”,却忽略了一个基本事实:在一个靠着似是而非的概念和狂轰滥炸的炒作,以及“打一枪换个眼”的招数就能一夜暴富的市场环境中,史玉柱们随便鼓捣几个“黄金”、“白金”的招牌就无往而不胜了,哪里还用得着含辛茹苦呕心沥血去塑造像可口可乐那样的品牌?  广告也是宣传,宣传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总之要注重效果,不能拿白花花的银子打水飘。然而在有的时候,只要有喉舌在声嘶力竭地吼叫着,有版面在长篇累牍地刊登着,有演出在乌烟瘴气地进行着,这宣传效果就看得见摸得着地存在着。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证明,一种宣示,一种导向,一种合法性,就像那个在首都机场被查出携带摇头丸很快又被放行的歌手,事后振振有辞地否认自己携带毒品:“我要是真的带了毒品,还能被放行吗?我能被放行,本身就说明了所有问题。”纳粹头目戈培尔说,“谎话重复一千遍就是真理”,其实谎话只要能够在权威语境中大行其道,哪怕只重复一两遍,就足以给人一个强烈而贴近的暗示:它是谎话还是真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如此张扬喧嚣,一定有着特殊复杂的背景,或者至少有着异常雄厚的实力和强大的影响力,我可以不相信它,但我却不能不注意它;在某种情境之下,为了与其他人保持一致,为了获得归属感和安全感,我甚至不得不假装成我已经对它坚信不疑,要向它顶礼膜拜;久而久之,我自己也弄不明白,我对它的坚信与膜拜到底是出于伪装,还是已经萌发了真情……  脑白金去年在中国市场投放的广告费高达人民币15亿元(居排行榜第二名),其“送礼”诉求形成的超强攻势,使许多人特别是中老年人对其内在品质毫不怀疑,且几乎不知礼品除脑白金之外还有何物。正如一位自己并不认可脑白金的女士所言,“当我的父母接过脑白金保健品时,他们真的很开心。这对于我们做子女的来说就足够了。让年迈的父母高兴是最重要的事情,即使明知保健品不会有多大的保健作用也无所谓。”  一名消费者说,“谁要是买了脑白金,那他才真的是脑白筋。”洞悉了“脑白筋”广告的文化秘密,也就明白了其他一些“宣传广告”为何长盛不衰的道理,对于某些等而次之下而滥之的产品竟能轻而易举地控制大众的生活,或许也不会百思不得其解了罢。&nbsp&nbsp

    余秋雨 余秋雨是可以“随便骂”的吗(上)(…

    骂人不好,随便骂人更不好。不过骂名人应该可以例外。2003年9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作家余秋雨状告北京文学杂志编辑肖夏林的“别墅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告余秋雨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被告肖夏林除了因“轻信传言并付诸于文字”而被法院提出批评,没有再受到其他处罚。法院的这一判决,具有深远的开创性意义。  “别墅侵权案”缘起于肖夏林发表在《书屋》2000年第2期上的文章《文化中的文化》。该文批评余秋雨在担任深圳市文化顾问期间,对深圳文化进行了不切实际的吹捧,说什么“(余)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所谓深圳向余秋雨“奉送别墅”,肖夏林并未掌握半点证据,仅仅听信文坛中未经证实的传言,就在正式发表的文章中引为证据,而且连“据说”、“听说”这样的马虎眼也懒得打一个,完全是一副言之凿凿的样子,他的态度可谓轻率矣、随便矣。  而法院并不追究“奉送别墅”传言是否属实,却以肖的言论“不会使原告应有的社会评价降低”、“不能认定被告的行为具有贬低、损害原告名誉的性质”为由,判定余秋雨败诉,这岂不是在为肖夏林“随便骂”余秋雨的行为提供法律保护?岂不是在拒绝为余秋雨捍卫自己名誉权的行为提供法律保护?  千真万确,法院的判决,就是要保护文学批评家肖夏林“随便骂”公众人物余秋雨的权利,就是要打击公众人物余秋雨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名誉权的积极性。这个判决的开创性意义,正在于此。&nbsp&nbsp

    余秋雨 余秋雨是可以“随便骂”的吗(下)

    从被国际法学界奉为经典的美国”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了民权组织声援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的广告,谴责南方几个地区对黑人民权运动的镇压。蒙哥马利市负责警察工作的公共事务专员沙利文认为广告是对他的诽谤,遂提起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纽约时报》败诉并赔偿沙利文50万美元。《纽约时报》提出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一二审判决,确认尽管这一广告中的某些说法并不真实,但《纽约时报》对沙利文不构成诽谤,因为”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受到批评--这种批评正是宪政制度为了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言论与表达自由的反映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无拘无束、热烈和完全公开的,可以对政府和公共官员进行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猛烈攻击”),到令中国法学界眼睛一亮的“范志毅赌球案”(上海《东方体育日报》转引了”某国脚涉嫌赌球”的消息,并暗示“国脚”为范志毅。范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起诉该报。2002年12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范志毅败诉,因为”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再到此次的“余秋雨别墅侵权案”,司法机关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诉求、保护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的努力清晰可见。  这些努力反复宣示着一个简单朴素而又至关重要的道理:政界、商界、学界、文娱体育界的要人和名人,利用他们身为公众人物的地位,获得了非同一般的声誉与利益,为了公共利益,他们理当“牺牲”自己的一部分隐私权与名誉权;相应地,媒体的报道或公民的言论如果对他们有所冒犯,理当享有免责的“特权”。  具体到“余秋雨别墅侵权案”,法院不要求肖夏林就“奉送别墅”传言的真实性举证,正是充分考虑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以事实为依据”问题的局限性——与新闻报道主要是陈述事实,需要对事实负责不同,言论更多地是表达意见,只需对意见负责,因此言论者只要没有无中生有编造谣言(故肖夏林只需证明自己不是“奉送别墅”传言的始作俑者即可),就不必对其从媒体或他人那里道听途说并引以为据的“事实”承担调查、核实等无限连带责任,除非有证据表明,言论者明知“事实”有误却仍然恶意传谣。此为言论自由免责“特权”的第一种情形。  另一种情形是,公民的言论令涉事的公众人物不满、不快,甚至做出一些极端举动,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言论者也不应该对这些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至少不应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盖公众人物在闻知公民的言论后“很受伤”,只是他自己的一种主观感受,并不意味着他的隐私权或名誉权果真受到了损害。余秋雨一边称肖夏林的言论“诋毁了原告的人格、也诋毁了原告参与的这项新兴的国际学术研究计划,伤害了原告在海内外的广大读者”,“损害了深圳市政府的声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一边却书照出,学照讲,电视照上,版税照拿,其名誉未见丝毫受损毁之迹象,所以,法院对其名誉权遭受侵害的“事实”不予认定,也无法认定。  假使余秋雨的心理比有的未成年人还要脆弱,承受批评的能力比《三国演义》中的司徒王朗(在两军阵前被诸葛亮一番臭骂,“气满胸膛,大叫一声,撞死于马下”)还要低下,在肖夏林的一通乱“骂”之下不幸出现了不大不小的意外,法院大约也只会对肖夏林提出更加严厉的批评,而不会要求他对此意外承担法律责任。毕竟,一个公众人物这么不禁骂,也有点儿太不像话了。当然,一个人如果这么不禁骂,肯定是很难发展成余秋雨这等级别的公众人物的。  把言论自由比喻为“随便骂人”,不但形象,而且准确。自由者,随便者,言论者依法享有对言论依据的“事实”及言论产生的“后果”免责之“特权”是也。有了这样的“特权”,不单余秋雨,所有公众人物都是可以“随便骂”的。言论自由的这种理想境界,也许现在尚无法实现,但将来就一定要实现。&nbsp&nbsp

    余秋雨 为“余秋雨假想”担忧(上)

    继9月5日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家余秋雨败诉之后,上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余秋雨诉《北京文学》杂志编辑肖夏林名誉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余秋雨的上诉,维持原判。  余诉肖名誉侵权案缘起于肖夏林发表在《书屋》2000年第2期的文章《文化中的文化》。该文批评余秋雨在担任深圳市文化顾问期间,对深圳文化进行了不切实际的吹捧,说什么“(余)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余秋雨在起诉状中说,肖夏林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诋毁了他的人格,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多家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十万元人民币。法院终审认为,所谓“深圳向余秋雨奉送别墅”确系未经证实的传言,被告在文章中引为论据虽有不妥,理当批评,但被告的文章并未导致余秋雨社会评价的降低,不构成对余秋雨名誉权的侵害,所以驳回了余秋雨的上诉。  按照余秋雨随后公开发布的《我的法律行动已经圆满结束——余秋雨声明》的说法,“法律和法官是可以信赖的”,所以尽管他对肖夏林的起诉两次均被法院驳回,他也要“感谢法院对我的洗雪和抬爱”。  法院是怎样对他“洗雪和抬爱”的呢?余秋雨的解释是,“(一审)法院正式裁定被告的言论是无中生有的不实之词,只不过这种谣言不足以降低我已取得的社会声誉。”  在一般情况下,我也认为“法律和法官是可以信赖的”。我查阅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东民初字第1807号,其中关于“深圳送别墅”问题的判定如下:  既然“深圳送别墅”是当时文化界所传之信息,且被告关于其听此传言,因存在受评论性文章的时限性、评论文章作者调查的非强制性等诸多种因素限制,原告对深圳文化的褒扬,使得其对这一信息的真实性未产生怀疑而予以使用的说法合乎事理,则不能基此认定此部分内容是被告故意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的。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明明裁定,“不能基此认定此部分内容是被告故意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终字第9452号也只是说,“无论上述传言是真是假……”,并未认定该传言乃被告故意凭空捏造、无中生有,不料余秋雨却一口咬定,“法院正式裁定被告的言论是无中生有的不实之词”。  这不是很奇怪的吗?莫非这就是他对法律和法官的“信赖”么?  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新经济杂志社聘用记者朱建国为肖夏林出庭作证,证明其在采访深圳一些文化名人时,曾多次听到余秋雨被聘为‘深圳文化顾问’后,获赠一套豪华别墅的传闻。”关于传闻之真伪、谁是该传闻之始作俑者,判决书并无只言片语予以确认。不料余秋雨刚拿到判决书,转身就对“广大关心我的读者”郑重“交代”说,“北京二中院十分明理,在维持原判的基础上果然引出了最初的造谣者”,不但把判决书上的“传言”擅自改为“谣言”,而且把判决书上已确认其证人身份的朱建国定性为“最初的造谣者”。&nbsp&nbsp

    余秋雨 为“余秋雨假想”担忧(下)

    这是怎么搞的?莫非这也是他对法律和法官的“信赖”么?  就这样,用余秋雨《声明》的话说,尽管法院不支持并驳回了他的起诉,他看似“败诉”,却达到了更重要的目的——法院的判决书告诉公众,余秋雨在名誉权案中败诉,但余秋雨本人却实实在在地感觉到是他而不是被告获得了胜利,“我的法律行动已经圆满结束”。把法院“不能认定……无中生有”说成“法院正式裁定……无中生有”(其实这才是真正的“无中生有”),把“传言”说成“谣言”,把“证人”说成“造谣者”,把“败诉”说成“圆满”,再联系到他在起诉书中一再指称肖夏林的言论“伤害了原告在海内外的广大读者”,“损害了深圳市政府的声誉,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以及前两年在《告全国读者书》中把批评者认定为“盗版集团的帮凶”,可见余秋雨指鹿为马、自说自话的假想逻辑绝非偶然。  “奉送别墅”传言是否对海内外广大读者构成了伤害、对深圳市政府的声誉造成了损害、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批评余秋雨是否就是在为盗版集团帮凶,这些不大不小的问题,与余秋雨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了损害一样,都不是仅凭余秋雨一个人的假想就可以弄清楚的。好在法院不可能随随便便就采信他的假想,至少一审和终审的结果已经让他明白,“奉送别墅”之说尚“不足以降低我已取得的社会声誉”。然而,在一审和终审结果正式公布之后,余秋雨仍然在其他一些问题上顽强地坚持自己“无中生有”、“以败为胜”的假想逻辑,别说一般的读者或批评家,就是他一向“信赖”的法律和法官,大约都无法保证他的名誉今后不会因此而真的受到损害了。  历史地看,假想逻辑并非始自余秋雨。《三国演义》中曹操好梦中杀人,是因为他长期假想有人要害他。专制君主假想天下可能大乱,于是不断加强对社会和民众的全面控制,严格禁止集会结社,严防老百姓乱说乱动。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更逗,1991年海湾战争结束后,全世界都知道是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获得了胜利,但在由萨达姆提供、由官方向伊拉克人发布的“标准答案”中,却是多国部队遭到了失败;2003年伊拉克战争前,全世界都知道伊拉克肯定打不过美国,但萨达姆却一再发表讲话,宣布“我们已经决意而且制定好了击败入侵者的计划……那些入侵者将在巴格达市门前被消灭。”把敌我强弱之关系假想到这个地步,以至为此付出了无比惨重的代价,真不知是该替他惋惜,还是该为他感到可悲?  余秋雨在《声明》中说,“我的法律行动带有示范性质”,这点我信,也深为不安。鉴于余秋雨在海内外广大读者中的巨大影响,假如越来越多的人群起而效仿他的逻辑,不是把自己假想成天底下最不幸、最冤屈的受害者或将受害者,就是把自己假想成世界上最正确、最强大的英雄或圣贤,该如何是好?&nbsp&nbsp

    海 岩 直面生活的真实(上)(图)

    艺术源于生活而又高于生活,这是传统文艺理论的一个常识。无论是作家、艺术家的创作活动,还是读者、观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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