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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大漠烽烟作者:斗气刃 2020-01-13 15:26
    窝阔台即位后,对中原地区用何种方法进行统治,统治阶层内部意见不一。近臣别迭等认为"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人,乃为牧"。耶律楚材则认为"陛下将南伐,军需宜有所资,诚均定中原地税、商税、盐、酒、铁冶、山泽之利,岁可得银五十万两、帛八万匹、粟四十余万石,足以供给,何谓无补哉?"窝阔台汗采纳了耶律楚材的建议。1229年开始制定税制,令耶律楚材主持。次年十一月,设燕京、宣德、东平等十路征收课税使。为限制征收课税使的专断,"诏诸路州县长吏专理民事,万户府专总军政,课税吏专掌钱谷,不相统摄。

    "政、军、财政官吏分权管理是窝阔台汗统治中原的基本原则。所征税粮包括丁税、地税两种。始初,每户科粟2石(1o斗为1石,合1oo升;1石等于6o千克),后以兵食不足,增为4石。1235年,窝阔台命中原36路民户立籍,共计87万余户,475万余人。在此基础上,1236年又规定新税法,民户以成丁之数征丁税,每丁年纳粟1石,驱丁5升,新户丁、驱丁各半之,老幼不纳。丁粮(丁税)专用于军需,"太宗朝立军储所于新卫,以收山东、河北丁粮,后惟计直取银帛,军行则以资之"。

    地税则根据牛具之数和土地等级来征收。上田每亩税3升半,中田3升,下田2升,水田5升。丁税和地税,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纳地税,官吏、商贾纳丁税。如有虚报者杖7o,徒2年。

    科差包括2户出丝和5户出丝两种,1236年始行。2户出丝1斤输于官,5户出丝1斤输于本位(即投下)。此外还有"随路丝线、颜色"之不定期的临时征税,主要用于军需或使臣往来。

    商税征1/3o,酒税征1/1o。

    对诸王和功臣给与封地(诸王封地,蒙古语为"忽必",功臣封地蒙古语为"莎余儿合勒")。窝阔台汗的分封制始于1235年,当年受封的共有21人。1236年,窝阔台又命大断事官失吉忽图忽主持分封事宜,分拨给诸王、贵戚和功臣的民户达76万多户。被分封的户称为下或投下户,其他民户则统属于中央政府。投下户和中央政府管辖的户,分别立籍。

    分得民户最多的是托雷,得真定路8万户。受封者各自分治,互不统属,形成大小独立王国,于中央集权统治极为不利。因此,窝阔台汗按耶律楚材的建议,命各投下在分地只设达鲁花赤,由朝廷置官吏统一征收赋税,投下取应得分额,非奉诏不得擅自征兵赋。而且限制他们除5户丝外,不得再向民户搜刮他物。这些措施,对保障国库收入和加强中央集权制,均起到了一定作用。

    早在成吉思汗时代,中亚商人就来蒙古经商,蒙古统治者把掠夺来的金银交给回回商人,让其放高利贷或经商,从中取息。高利贷的利息额,每年为一倍,如当年不能偿还,连本带息再加一倍,称为"羊羔儿息"。到窝阔台汗统治末期,官民债台高筑,使朝廷不得不下诏"凡假贷岁久,惟子本相侔而止",仅124o年替负债官、民代还的银两即达7.6万锭。回回商人奥都剌合蛮买扑中原课税2.2万锭,以4.4万锭为额,得到窝阔台汗允准,并任命奥都剌合蛮为提领诸路课税所主官。奥都剌合蛮凭借蒙古汗庭的政治势力,搜刮银两远远过4.4万锭。

    窝阔台汗于1231年在中原地区立中书省,以耶律楚材为中书令,镇海为右丞相,粘合重山为左丞相。耶律楚材主要掌管财赋和文书。地方行政设有路、府、州、县。1234年在中都(今北京)设置了燕京行台,中州断事官失吉忽图忽为行台的最高长官,任务是"主治汉民",管理户口、赋税、刑法诸事。1241年,自西域调来牙老瓦赤,让其"主管汉民公事",任断事官。任断事官者必须是蒙古人或西域人。

    为防备中原各族人民的反抗,于1236年窝阔台汗命五部探马赤分镇中原:阔阔布花镇益都、济南;按察儿镇平阳、太原;孛罗镇真定;肖乃台镇大名;怯烈台镇东平。

    窝阔台为了对中原实行有效的统治,非常重视录用金之旧官和儒士。如永清大地主史秉直的儿子史天泽、济南府刘柏林的儿子刘黑马等。窝阔台对儒学也极为重视,于1233年在燕京建孔庙,并规定儒学为国学。1236年,在燕京建立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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