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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1章 野蛮的生长(2/2)

投行之路作者:离月上雪 2022-02-14 17:11
野孩子被罚,原因是……》

    文章主要内容如下:

    新三板企业家数呈爆发式增长,持续督导让各大投行焦头烂额,企业各大新任董秘对于信息披露环节更是各种懵圈,以置于新三板的信息披露变成了小白的“抓虾池”。

    据小编统计,从2014年3月至今,监管层累计采取了173次监管措施,其中125次是针对信息披露问题,占比高达72%。

    监管对象涉及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挂牌公司本身、以及挂牌公司董监高、信息披露负责人,采取的监管措施轻则约见谈话、提交书面承诺,重则出具警示函。

    那么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最容出现哪些问题呢?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四个要点,即: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未披露。

    案例1(信披不及时):一家公司董事长都换了人,而且换了六个月,才想起来要信息披露。

    大家明白,若是事发后超过规定时间,再补充披露的公告,被称为“补发公告”,新三板企业一年补法公告数为1322份,大家想象一下……

    案例2(信披不完整):某公司高管兼职信息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未经内部决策程序而且未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未披露,更有甚者,披露年报的同时,未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大家可以想象,当投资者看到一份公司财务报告,只看到了四张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看不到任何附注解释的场景么?只摆数据,没有任何解释,小编难以想象。

    案例3(信披不准确):某公司定于去年12月24日开始启动做市转让,但第一次披露错误地将时间写为12月14日,一个日期的错误,导致公司本身、董事长和董秘一并被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信息披露中一个“低级错误”看上去很无辜,但后果很严重。

    案例4(重要事项未披露):某公司曾经发生高管被采取强制措施、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这样的重大事项,却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小编认为,相对于未及时披露,未披露的性质显然更为恶劣,尤其是当未披露事项可能对挂牌公司持续经营、股价变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明和证券大厦28层)

    “好!”柴胡放下了副总经理王立松电话后,立刻在网上搜索关于安防公司的所有信息。

    王立松在电话里说道:“我们现在正在投标一家安防公司,行业是智慧城市,你收集下相关信息,需要做一个项目推荐的ppt。”

    柴胡一边在搜索引擎中输着关键词,一边内心长叹:“哥这回看来玩大了!如今只能帮着拉项目,不能直接进场做项目了,看来真得把冷板凳坐热了……”

    正当他想泄下一口气时,目光突然聚焦了!

    等下!

    如果是对我的文章不满意,怎么过了这么久,曹总都没让我删文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