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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节 国民大会(2/2)

中华异史作者:呱呱叫 2020-01-06 13:04
冯世义苦笑道:“马车再好有什么用?却无人能够继承。”

    柳自清劝道:“冯老爷不必灰心正所谓心诚则灵你给佛爷、菩萨、观音烧了那么多香磕了那么多头想必神仙是知道的。”

    冯世义回头看了看那两个脸现红润的小妾心中暗叹:“只怕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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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林清华的主持和安排下精心筹备了三年的立宪大会于共和2521年即公元168o年正式召开。

    大会从农历十二月初六开始一直持续到第二年三月中旬才结束中间休会一个月。参加大会的一共有两千多人除了中原地区的参与者之外南洋的西帅系统也派来了五百余人。

    在林清华的努力下大会终于将一些悬而未决的事情和一些不规范的规定形成了法律条文并制订了一部粗略的宪法大纲。

    宪法大纲确定了一些基本的行政与法律制度规范了中原东帅系统与南洋西帅系统的关系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根据宪法大纲的规定国家体制正式被确定为联邦体制而这个联邦又由两大部分组成其一为东帅的中原地区而另一部分则为西帅的南洋地区。

    这两个地区的范围界定是动态的即每个被镇虏军控制的地区全部归属中原地区而每个被镇南军控制的地区即为南洋地区为了将这些概念与以前“中原”、“南洋”的概念区分开来这两个地区又被称为“大中原地区”和“大南洋地区”。

    对于以前的那份由林清华与郑森共同制订的“立国诏书”宪法大纲依然承认不过对于一些细节进行了修改。

    根据宪法大纲的要求中原地区和南洋地区将各设立一个“常设国民大会”各自设立在南京与新南安各自向自己的地区负责。但是出于对西帅本人意愿的尊重宪法大纲并没有强制规定南洋地区建立常设国民大会的时间而是建议西帅在适当的时候自行决定。

    由于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尚未达成一致特别是在东西帅继承人的问题上由于林清华与郑经的意见出现严重分歧因此这个问题被悬了起来双方约定在以后的某个时间再举行一次联合立宪大会制订一部规范的宪法解决这些问题而在这一过程中宪法大纲处于试行阶段在以后的实施过程中若是遇到不合理的情况将进行修订和改写但是关于“大中原地区与大南洋地区永远不可分离”的规定则不可做任何形式的修改并且明确规定在这两个地区将同时推行国语与汉字的教学以便加强两地联系。

    由于中原地区与南洋地区的行政制度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双方并没有在这些细节问题上纠缠而是规定由各自的常设国民大会自行解决。在两个常设国民大会之上另设一“总制国民大会”由双方各派出十五名咨议员负责协调和联络并为以后可能的调整做准备其另一个主要职责是共同制订联邦的法律根据两个地区的不同制度制订出能让双方满意并遵守的《大宪法》。

    联合立宪大会结束之后林清华在十几年前就开始的新政基础上对大中原地区的行政、军事、经济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总结起来有七大方面:

    第一个方面他改变了大中原地区的大部分行政机构的名字。“朝廷”变更为“政府”各“布政司”正式更改为“行省”“行省”以下设立“县府”。各部称呼也改变了如兵部被称为“国防部”户部改称“财政部”而且主管教育的机构从财政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教育部”。官员的称呼也改变了各省主官为“省长”县长官为“县长”。

    第二个方面将大中原地区的行政区划进行了修改。按照他的安排大中原地区的行政区划分为两种一种为行省而另一种则为边疆区。

    行省主要位于内地这里的各省设立咨议院咨议院的咨议员由各县县长按照商贾工匠儒生四成锄社两成政府雇员一成教派一成的名额提名此外军队的两成名额则由军队单独提名常设国民大会的咨议员职业配额也是如此。这些候选人提名送到省府由省咨议院进行第一遍筛选待将筛选落下的名额补齐再送到常设国民大会进行最后的筛选最终确定咨议员人选。咨议员必须年满二十周岁而且必须认识汉字其自行向县长提出候选申请若县长将其资格否决则县长必须指出否决原因而被否决人若不服则可以拿着县长的否决缘由向省咨议院申诉由咨议院决定其是否有被提名资格。

    由于最开始时无论是省咨议院还是常设国民大会其成员都没有选出因此第一届常设国民大会和第一届省咨议院的咨议员们全部是由林清华和他身边的亲信从数万名候选人中抽签选定的当第一届常设国民大会和第一届各省咨议院的咨议员被选定之后往后各届的咨议员则按照程序由咨议院和常设国民大会自行选举而且每五年改选其中一半。

    具体选举程序并不复杂当候选人的资格认定结束名单最终确定之后将通过抽签的方式决定最终的人选而负责抽签的人为三人一为地方检察院的检察官一为省高等法院的法官而另一人则为上届常设国民大会或咨议院的议长而且上一届常设国民大会或咨议院的全体成员将在一旁监督。抽签分组进行分别按照各职业预定配额抽取当军队的人员名单送来后则咨议员的最终人选即可确定。

    每隔五年的改选程序也同样采用抽签的方法进行所有的成员全部参加抽签而省高等法院将派人现场监督。签为红绿两签抽到红签的人自动解除咨议员身份而空缺出来的名额则按照职业比例在三个月内补齐而在这期间原咨议员暂时以代理身份履行职责。

    常设国民大会的咨议员人数与咨议院的咨议员人数相同均为两百人。常设国民大会负责制订全国性法律而省咨议院则负责制订地方法令这两者所制订的法律和法令必须通过三分之二咨议员的认可方可施行。

    常设国民大会的咨议员与省咨议院的咨议员一样都有固定生活补助虽然不高不过却能保证出身贫寒者能够在省府驻地正常生活。

    与行省一样边疆区的咨议院也是如此组建但在某些方面边疆区却另有一套自己的办法。

    在行省中省长与县长都是由通过科举产生的人才担任具体由常设国民大会任命但其若想上任则必须得到省咨议院至少半数赞同票的支持一旦其被咨议院允许上任则连续任期为八年在这八年中每隔两年省咨议院就对其任内政绩、廉洁等进行考核若不合格则咨议院可由议长主持进行弹劾当弹劾票达到一半时即可罢免。

    省、县官员被罢免后若其本人不服则可向常设国民大会直接提出复查申请由常设国民大会派出调查组赴当地进行调查核实若确有不妥则由常设国民大会的代表主持再次进行弹劾若此次再被弹劾则官员自动离任但其若无违法行为则其政府官员身份可以保留并可继续等候上级政府新的任命。

    若省、县主官能够连续任满八年任期则由各省咨议院写出书面报告将其政绩上报常设国民大会再由常设国民大会决定是否将其提升或者继续留任原职。省长、县长都只管理民政事务而无其他管理权即无权管理法律事务也无权管理军事事务。

    与行省不同边疆区的行政与军事主官是同一个人而且其称呼不是“省长”而是“总督”。总督的任命不需要边疆区咨议院的同意和表决只要被任命则直接上任不过有权任命总督的只有东帅一个人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否则常设国民大会不能越级任命总督。边疆区的咨议院规模稍大人数为三百人其中一百人的名额是专门为当地土著预留的这些人可以不认识汉字但必须承认总督的权威。边疆区其它的行政事物与内地行省一致县长也是由同样的选举程序产生。

    总督的权限很大除了管民政之外还能够管当地驻军实际上总督就是当地的最高司令他的军事命令在边疆区是最高命令除非东帅、国防部或者是总参谋部下达了更高等级的命令否则边疆区总督的话就是当地军队唯一执行的命令。

    总督唯一不能管的事情就是边疆区的法律。与其他行省一样这里的法官也是独立的其由常设国民大会从科举人才中选拔任命并仅向常设国民大会负责。每个省仅设一个高等法院而在每个县则各设一个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的案子可直接上诉至省高等法院若仍对高等法院的审判结果不服则原被告双方可继续上诉至国家的最高法院系统————终审法院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但若原被告依然不服则可继续向常设国民大会提出复核申请。

    县级地方法院的审判由两名法官做出只有两人意见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判决而且在审判时原被告双方的亲属朋友或者乡邻必须旁听而且报社记者若想采访任何法官都不得拒绝除非是原被告双方的所有直系亲属同时拒绝。

    省级高等法院的审判由三名法官做出也只有在三人意见完全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判决。具体审判细节也与地方法院一致而且作为必要的措施高等法院每一个案子的审判都必须要有至少三名省咨议院的咨议员旁听而咨议院的任何一位咨议员都不能无故拒绝法院的旁听邀请。

    终审法院的审判法官由十八名流动法院的法官共同组成其人选由常设国民大会的议长和副议长共同选定每届任期仅为一年一年之后更换其中一半。只有其中的至少十五名法官同意判决才能下达。终审法院的数量未定具体可根据上一年的案率和结案率确定可以只有一个终审法院但也可以在某一年同时设立数十个终审法院。

    流动法院是个特殊的法院系统其职责不是审判案件而是巡查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审查其审判的案子并主动清查可能的冤案一旦现可能的冤案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重审其案自动进入重审程序。

    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必须得到终审法院的审核和认定否则不能执行。

    作为法律的重要一环负责提起刑事诉讼的检察官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检察院与法院不一样的是检察官不由常设国民大会任命也不向其负责检察院直接隶属于由刑部改来的司法部仅向司法部负责其检察官的任命由司法部单独从各法律、医学毕业生中遴选也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而且检察院不仅仅只在各省设立在南京还设立一个总检察院负责监督地方检察院。

    作为法律的不可或缺的补充律师也是必要的在具体的辩护中律师可以是专门的职业律师也可以是被告的亲属或者朋友但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职业律师将最终取代平民辩护人的位置。

    各级法院的法官与检察院的检察官一样任期都是终身除非其任职期间生了渎职、违法行为否则其可以一直干到六十岁退休而且其待遇是所有政府官员中最优厚的。

    第三个重要革新是在军事体制上。根据林清华多年前的安排国防部的前身兵部早就开始了军制的改革除了在各部队中正式确立参谋制度之外还在国防部中设立总参谋部直接隶属于国防部但又不完全听命于国防部其可以由东帅与国防部共同领导但两方的命令生冲突时则仅执行东帅命令。

    总参谋部具体负责军事行动的策划、制订和实施其在战争中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可以将国防部的错误命令直接回国防部并指出错误同时抄送一份至东帅处。

    军队的驻扎、调动方式也生了变化在各行省中固定的“军”被取消部队的最大常设单位为“师”而且其直接受到国防部的指挥没有东帅和国防部的共同命令总参谋部无法调动6军和海军部队其唯一能独自调动的只有两栖部队而东帅则有越国防部的权利可以任意调动任何一支部队。

    当得到国防部或者是东帅的命令后总参谋部才可以调动部队并且根据行动的性质将零散的师整编到一起或者编为军或者直接编为集团军任命军长、司令指定参谋组成参谋部并向目标地域开进。在这种时候原来由国防部指挥的后勤部门则直接由总参谋部领导并向其负责提供一切后勤支援。

    而边疆区的军事体制则与行省不一样由于这里靠近国境线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因此这里的军事体制由安全向效率倾斜。在这里部队的最大常设单位可以是军也可以是集团军这由当地的总督决定。军的军长或者是集团军的司令由当地总督任命但是为了防止总督拥兵自重这些部队的师长、旅长、团长和中下级军官以及部队的参谋人员由国防部直接任命而且总督不能将其罢免但部队主官要绝对服从总督的命令除非总督命令自己向内地行省开进或者其下达的命令违法否则军队主官不能拒绝服从命令。更为重要的手段是每隔三年时间国防部将把边疆区的部分部队进行换防或者与别的边疆区对调或者与内地部队对调总之要既能保持当地部队的有效战斗力也要能够有效防止藩镇出现。

    另外出于军事准备的需要在地方预备役部队镇戍军中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时间暂定为三年。

    为了严肃军纪军事检察院和军事法庭也正式永久设立遇到现役军人犯罪的案子地方法院不能审理而由军事法庭进行审理而且被告一旦被定罪其只能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第四个改革措施是关于各部部长的任命。部长的任命完全由东帅一人决定无需通过常设国民大会的认可任期为六年但是每过两年常设国民大会便会对各部部长进行一次政绩考核若其不称职则可以自动起弹劾程序一旦弹劾通过则由议长向东帅提出重新任命的建议而东帅也必须另换人选继续剩下的任期但此人的上任就必须得到常设国民大会半数赞成票的支持否则不被认可而且将由常设国民大会自行选出一人担任此职直到此届任期结束。

    第五个改革措施为财政方面。由常设国民大会与财政部共同组成预算小组试着进行国家财政预算的制订但这个小组暂时没有财政决定权其权利暂时仍旧掌握在东帅与财政部手中。

    第六个改革措施为情报系统的改革。作为最为有效率的情报组织青衫社继续完善本身的组织体系而且其被分割为两个不相统属的部分青衫左社改名为国家情报局主管国内及国外情报收集和整理并监视内部敌人。青衫右社改名为军事情报局主管军事情报的收集与整理并向国外展情报人员。国家情报局隶属于财政部其资金来源由财政部全权负责而军事情报局则受到财政部与国防部的双重领导资金来源于财政部而人员与行动则由国防部属下的总参谋部指挥。

    第七个改革措施是关于民械管理的。由于边疆区面临的威胁较大而且边疆形势复杂多变因此边疆区的民间枪械管理与内地行省略微不同。根据林清华的行政划分边疆区一共有五个分别是:北部以北纬六十五度为界以北为北极边疆区;西部以石头山(乌拉尔山)、石头河(乌拉尔河)为界以西为靖西边疆区;南部以喜玛拉雅山南麓为界以南为恒河边疆区;东部包括日本列岛以及美州的巴拿马等地区在内为太平洋边疆区;西南部中亚一带为河中边疆区。

    为了抵抗可能的入侵并保障当地民兵的战斗力边疆区的所有能够讲汉语或者能够写汉字的国民都可以拥有后装枪但其枪长必须过三尺而且只能是容弹量仅为一的单步枪。而在内地行省则国民只能拥有前装枪。

    这些措施中有的已经实施多年并已完善但有的却仍处于试行阶段因此对于其中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林清华随时都做好了更改法律的准备虽然他很想立刻就将权利进一步下放到县级政府可是由于考虑到国民素质和受教育程度以及目前的复杂军事局面因此只好暂时搁下准备在今后时机成熟时再进一步放权。